Article 11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或者查处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河道水闸、泵站、堤防、护岸等涉河工程设施的运行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入河雨水排放口调查,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做好排涝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