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个人和单位养犬的,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相关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鼓励民间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养犬培训、犬只救助、犬只训练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