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束牵引带牵引犬只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除进行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携犬外出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