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虐待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