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单位确因护卫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且无三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凭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必要性的说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证明;

(六)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