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汽车及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公共汽车、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迁移、毁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覆盖、涂写、刻画,污损站台、站牌、候车亭,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擅自利用公共汽车或者相关设施设置广告装置;

(五)其他影响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