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运营;

(二)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三)与乘客发生冲突影响行驶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