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运营;
(二)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
(二)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
(三)与乘客发生冲突影响行驶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