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