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协商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未委托统一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所有人、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