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四)协助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对老年人、无人照料的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