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行业、系统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行业单位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消防安全检查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