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