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