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四)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使用伪造、变造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出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出借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转借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