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适用前款规定。

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干涉、阻挠上述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得威胁其人身安全或者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