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饲养的动物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或者携带应当依法强制免疫而未免疫的动物外出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