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等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在清洗、消毒前发布公告或者未在清洗、消毒后公示水质检验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或者不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