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