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条文制定依据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情况;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论证、听证等情况。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