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由慈善组织决策机构进行审议,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捐赠受益人、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死亡的,应当将变更事由、变更使用方案、变更后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捐赠财产有保质期限要求的,视情况可缩短公告时间。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