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二)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光(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通过铁路桥梁的沟渠;
(三)在铁路桥梁下的铁路用地范围内开展保护性利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