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权属比例赋予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单位可以将留存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实现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员,并支持其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所属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也可以聘请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实施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