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天开高教科创园转化科技成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的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二)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