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