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地下管线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及其所涉区域;
(三)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修复破损管线、更换老化管线、补充缺失管线,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
(五)制定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