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应当纳入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移交给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