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综合档案信息系统、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现状资料送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制定既有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查明地下管线现状。
建设单位应当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