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除依法免予施工许可的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消防、军事、人民防空、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