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含朝药)制剂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配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中药(含朝药)制剂可以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含朝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中医(含朝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含朝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朝医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含朝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含朝药)饮片,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含朝医)医师、具备朝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朝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