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组织制定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汛期以前制定本地区的防汛预案。
东平湖防汛预案由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于每年汛期以前组织制定,征求济南市、泰安市、济宁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应急管理、水行政等部门的意见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印发。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