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