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六、第八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利用废弃井排放污水,设立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第四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堆放医疗垃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照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