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向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举报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