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