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服务招投标备案;
(四)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验收;
(五)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