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事前向全体业主公示,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性收益去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接受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性收益的使用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