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毁花、草、树木,侵占绿地;

(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擅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设置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五)擅自拆改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六)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以及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