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应急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务事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指导或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