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实施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