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