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制定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制度,接受服务监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力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服务对象数量规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就业失业登记、岗位推荐、信息发布、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