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