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核定辅警薪酬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优抚工作。
Chapter 2招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辅警招聘工作。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为高中,但是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Chapter 3权利、义务和保障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4管理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辅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