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栏、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形,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实施紧急维修,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出建议,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申请使用并按照前款规定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