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支出:

(一)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等专职人员的酬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有关审计费用;

(五)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公共收益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公共收益。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接受业主监督。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对公共收益账户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