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等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