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