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本省推进绿色低碳建造,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诚信评价体系以及建设工程省级评优评先条件,并对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措施和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