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核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称重系统和实时监控设施等电子装置;

(三)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

(四)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作为建设选址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