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